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 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6.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原行政行为被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据此反映行政机关有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依法依规受理);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等。
三、非本单位管辖件的处理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阅知(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并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对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批评建议, 由信访举报部门将原件直接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下级或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申诉、批评建议,登记后按规定将原件转送下级或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信访事项,登记后按规定转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
四、信访举报有关要求
1.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