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严禁”行为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1-09    访问次数: 170

为确保《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八严禁”》(以下简称“八严禁”)有效执行,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 切实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和《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有信必办、违禁必查,对违反“八严禁”线索必须及时组织核查,对违禁行为严肃处理。 

二、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严禁”,情节轻微的,予以警示谈话、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责令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予以诫勉谈话。 

  三、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反“八严禁”,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规处理。 

  四、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严禁”,不适宜在现职岗位继续工作的,应当予以组织处理或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五、对违反“八严禁”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监督权限,参照初核程序组织核查,并由相关纪委监委根据核查结果集体研究作出处置决定。同级党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严禁”的,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置。

六、单位或部门内违反“八严禁”问题多发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处置违禁干部的同时,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根据有关规定问责。 

八、对典型违禁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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