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其实质是单位相关责任主体滥用职权行为。 相关领导人员是直接责任者的形式:一是领导人员直接作出违反规定决策,具体实施人员执行;二是具体工作人员建议,领导人员同意,再由具体实施人员执行;三是经集体研究作出,主持集体研究并拍板决定的。 具体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的形式:一是提出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建议或主张,并获得批准执行的;二是明知领导决策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违反规定,但不提出不同意见,仍然执行的。 表现形式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12种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还有6种特殊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1.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 2.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3.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 4.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6.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注意事项 1.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不能自行设立项目发放津贴补贴。比如以“抗台风”、“抗高温”“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拆迁腾空签约奖”项目发放津贴补贴属违规。又如交通费、窗口补贴、6-9月高温补贴等津补贴已包括在现行的津补贴范围内,不能另行发放。 2.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其他费用中。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能普发夜餐补贴和加班补贴。 3.严禁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和电子礼品卡。 4.事业单位人员应严格按照绩效工资管理规定发放;国企职工应严格依照企业制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薪酬管理规定发放。 违纪认定 1.公务员最严格,除规定的外,其他一律不准发。 2.企事业单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是否超过批准的工资奖金总额、超出设立项目和范围;领导的工资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内部是否有分配方案的制度规定,或是否经过职代会讨论研究等。根据以上考虑,企事业单位如果在额度范围内发放的过节费、或以节假日发放的钱物,不要简单地认定为违规。 3.要商请有关职能部门认定。 《“三看发放过节福利是否违规》:一看发放主体是否特定;二看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三看发放形式是否合规。 追责范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其实质是单位相关责任主体滥用职权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应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按照这个原则,《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已废止)第二条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间接责任人员。相关领导人员都是直接责任者的形式:一是领导人员直接作出违反规定决策,具体实施人员执行;二是具体工作人员建议,领导人员同意,再由具体实施人员执行。 具体工作人员承担责任:一是提出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建议或主张,并获得批准执行的;二是明知领导决策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违反规定,但不提出不同意见,仍然执行的。这两种情况下,具体工作人员也都是直接责任者,只是前者责任更重。如果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不负责任。 区分决策环节是集体研究决定还是个人决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果是主要领导个人作出错误决定的,主要领导个人应负直接责任。如果错误决定是经集体研究作出,主持集体研究并拍板决定的人员仍负直接责任,是主要责任者,参加集体研究、赞同错误决定的所有人员都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但直接主管和负有监督责任者的责任相对较重。 走访慰问“四老”问题 “四老”是指:老党员、老干部、老红军、老专家。2013年12月,中央纪委就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老党员、老干部、老红军、老专家可否用公款送年货节礼问题征求了中办、国办、中组部的意见,形成五点共识: 1.元旦春节期间走访“四老”是多年惯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可按有关规定适当购买礼品或送慰问金。 2.走访慰问老党员,按照中央组织部党费使用规定,所需经费可由党费支出。 3.走访慰问老干部、老红军、老专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所需经费可由财政资金支出。 4.开展拥军优属和困难群众走访慰问所需经费,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和正常开支渠道,应不受此限。 5.走访慰问活动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倡务实节俭,严禁铺张浪费。 |